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20日通过)
总 纲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九三学社与五四运动有着深厚渊源。本社创始人积极参加五四运动,深受五四运动影响。抗日战争后期,一批文化教育、自然科学学者继承并发扬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中国共产党支持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感召下,于重庆发起民主科学座谈会,自然科学座谈会的学者也陆续参加进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1945年9月3日,民主科学座谈会召开扩大会议,将民主科学座谈会更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年5月4日,召开大会,将九三座谈会改称九三学社。国共和谈和旧政协期间,本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解放战争期间,本社严正声明不承认国民党包办的“国民大会”,赞成中国共产党各项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而斗争。随后,本社公开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政协章程总纲为政治纲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社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走上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发展科学技术、高等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明确了本社性质、地位和使命。本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发展成为一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
本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本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
本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和文化,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本社弘扬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爱国、民主、科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题中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九三学社的创建缘起、特色鲜明的文化传承和精神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秉持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作出贡献。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举旗定向、运筹帷幄,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本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安排,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坚定不移同中国共产党想在一起、站在一起、干在一起,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社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本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应当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监督应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政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本社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乡村振兴、扶贫济困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
本社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言行,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努力开展海外联络工作,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本社努力推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本社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建议,维护社员合法权益,鼓励社员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本社自身建设的目标是,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做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要求为遵循,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统一、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自身建设的内容是,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深化政治交接,不断提高社员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夯实多党合作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以组织建设为基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人才强社战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机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组织活力和凝聚力;以履职能力建设为支撑,围绕中共中央的中心工作,发挥自身人才智力优势和界别特色,着力提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能力;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艰苦奋斗、谦虚谨慎、发扬民主、求真务实,秉持科学理性,勇于使命担当;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将制度建设贯穿于自身建设、履行职能全过程,进一步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民主决策、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内部监督等制度,逐步构建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系统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发展社员,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社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社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社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社中央备案。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研究确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 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 本社组织系统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社组织设监督机构,履行社内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上级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并主持日常工作。
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社地方组织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一般不在县建立地方组织。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组织可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社组织的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由 主委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议政活动,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
(四)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第六章 社的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四十条 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十一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常务委员会。